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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沿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天然气管道日常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天然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管道设施沿线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设施案件的同时,还应协调组织管道设施沿线有关单位积极防范可能发生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防范工作。
  四、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切实履行管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义务
  管道企业要及时向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和当地政府提交已经政府批准的管道走向和坐标等有关资料,对已修改的相关资料,应及时补报。在新建管道规划设计和论证管道布局时,管道企业要按照建设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请当地公安、发改、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参加。
  省天然气公司要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规程和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的各项企业义务;要及时完成天然气管道沿线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有效设置,同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对管道沿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建立必要的应急反应机制,配备充足的巡线力量,认真对线路情况进行巡查,准确掌握管道沿线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迅速向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查处。
  五、加大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管道沿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沿线群众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天然气管道安全重要性和违规行为危险性知识的了解,强化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意识,努力营造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保护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落实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工作机制,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安全监管局、质量技监局、能源集团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全省的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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