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安全监管局、省质量技监局
关于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天然气管道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我省调整能源供给结构、构筑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我们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我省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消除沿线管道的安全隐患,保障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加强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规划、设计、施工、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保障工作
天然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项目,特别是房屋、道路、桥梁、航道、植树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其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影响。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应邀请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参加项目审查。对已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可能危及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后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有确保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办理确认手续(具体办法由省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负责制订),严格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严格管理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各项作业行为。穿越河流的天然气管道两侧50米内不准进行抛锚、掏沙、挖泥、疏浚等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输气站场和阀室周围50米内不准燃放烟花爆竹或进行放炮开山等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两侧各5米内修路、建房、搭棚、取土、挖塘、修渠、堆放大宗物资、种植深根植物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管道设施(包括管道、站场、阀室及其标志桩、阴保桩、标识装置、警示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