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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失效]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技改投资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方法征收。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产品,经认定,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
  (二)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调控引导作用。各地要加大对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扩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或缓缴。规范专项基金退还程序,研究制订节能建筑的专项基金退还办法。经当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验收,对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在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实际退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示范试点应用项目,扶持一批上档次、上规模、工艺技术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优质品牌产品。引导社会多元投资,调动各方面参与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三)完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政策。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拆窑复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补助复垦费,复耕后的土地指标由所在市、县(市、区)统一调配使用;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砖瓦企业转产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开办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用地,其中对原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要保证其项目用地;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当地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给予贴息补助。
  五、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2006年底前,各地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计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经贸、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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