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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失效]

  三、突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一)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
  (二)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制订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产品标准水平。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省有关部门应抓紧制订地方标准;尚未制订地方标准的,应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引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加快研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的实施和应用技术的培训。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三)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公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加大投入,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费,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装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作用,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进程和科技成果转化。
  (四)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为龙头,逐步增强市场机制对墙体材料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建设单位采购和应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建筑市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发布制度。
  四、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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