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
管理办公室有关管理职能的批复
(渝府[2005]208号)
市经委:
你委《关于重庆市原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职能明确由市经委承担的请示》(渝经文〔2005〕128号)收悉。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机构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05〕16号),已明确全市化工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以及行业结构调整,行业生产许可,监控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职能划归市经委承担。现将未明确的两项职能批复如下:
一、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精神,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审批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经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