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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和专业咨询工作。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评审,提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市政府核定后,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二十条 对列入国家级、市级、区县(自治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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