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重庆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由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较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重庆民族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重庆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重庆各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重庆各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切实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