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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3.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舆论宣传、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规划、落实经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保护工作。
  2.文化、广电、发展改革、教育、民宗、财政、建设、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3.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作用,激发和培养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保护人才。采用课堂教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
  附件:1.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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