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舆论宣传、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规划、落实经费、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保护工作。
2.文化、广电、发展改革、教育、民宗、财政、建设、规划、旅游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3.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面作用,激发和培养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保护人才。采用课堂教学、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
附件:1.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