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分批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
7.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支持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
8.教育培训。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9.宣传展示。举办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积极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加大对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10.建立数据库。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站。
11.研究交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
12.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按照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四、加强领导,制定措施,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机构
1.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成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重庆市艺术研究所加挂“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作体制,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业务指导、项目论证和宣传联络等工作。
3.组建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二)落实保护经费
1.设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保护、珍贵资料与实物征集和收购、传承人培养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建设、贫困地区保护工作补贴、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市级保护中心建设等。
2.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