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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方式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的口头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皮影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习俗、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二)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存藏。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鼓励和命名民族民间艺术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三)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开展全市范围的普查、确认、记录、建档工作,建立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管理办法。
  3.试点推进。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不同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
  4.建立名录。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每两年申报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分批公布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根据各自情况,公布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5.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分批命名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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