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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协同配合,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责,严格把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关,加强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维护检测情况以及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意见作为前置依据之一,并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安全检测的资料纳入建设工程和消防安全的档案管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政府集中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便民服务。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特别是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高层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查,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照《办法》要求,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四、科学防雷,严格落实防雷工程技术措施
  防雷减灾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落实工程技术措施,科学有效设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其设计、施工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在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防雷专业机构实行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已建防雷装置必须经常维护并定期开展检测,确保长期有效。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五、加强执法,依法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跟踪、竣工、定期检测,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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