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济委员会 2005年6月9日)
进产业结构升级,遏制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
一、行业范围
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二、装置规模
(一)新建单套生产装置达到3万吨/年以上的规模。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建设2万吨/年以上单套生产装置。
三、工艺技术
新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先进技术,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行。
(一)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采用原料破碎、混合、造粒、干燥、冷却、筛分设备,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掺混肥料采用混合、筛分设备,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应采用原料破碎、有机物无害化处理、混合、造粒、烘干、冷却、筛分设备,从原料混合到产品包装形成连续的机械化生产线。
(二)改进生产技术,避免和减少生产过程中化肥原料的损失。
(三)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废水、废气、粉尘,“三废”在综合治理后达标排放。
四、产品质量
(一)新建和改扩建的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二)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兼)职检验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试验、计量设备齐全。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的包装、标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产品企业标准,创建自主知识产权品牌。
五、资源、能源消耗
(一)资源损耗:吨实物损耗≤3%。
(二)能源消耗:吨实物消耗电能:≤30kwh。
六、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