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以上所属乡镇达标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省制定的指标体系标准(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县(市、区),可由县(市、区)政府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县(市、区)进行评审认定,达标者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根据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和复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省以乡镇、县(市、区)为单位的评审认定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操作方法
一、以乡镇为单位评审认定的操作方法
(一)县(市、区)资料复核
1、财政局提供资料:近三年全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事业经费及财政收支增长幅度。
2、卫生局提供资料:
(1)近三年全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2)近三年由县(市、区)下拨给各乡镇的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3)全县(市、区)及各乡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4)全县(市、区)及各乡镇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监督情况;
(5)全县(市、区)及各乡镇碘缺乏病、地氟病、血吸虫病等疾病发病情况。
3、教育局提供资料:学校健康教育课的开课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资料:各县(市、区)及各乡镇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可靠性情况。
(二)被评审乡镇提供的资料
1、乡镇政府提供资料:
(1)乡镇政府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乡镇政府关于初级卫生保健领导协调组织和人员的有关文件;乡镇初级卫生保健年度工作报告;
(2)近三年乡镇级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3)乡镇和各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
2、乡镇卫生院提供资料:
(1)近三年县(市、区)下拨给本乡镇及本乡镇政府提供的卫生事业经费和预防保健经费的绝对值及增长幅度;
(2)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乡镇卫生院和各村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村医疗机构的覆盖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机构和使用中医处方情况;
(4)在乡镇卫生院及各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及获各种执业(助理)医师证的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