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印发《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
保健评审认定办法》及《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
保健工作督导制度》的通知
(粤卫[2005]1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办法》及《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督导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广东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人人享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服务,顺利实现初保规划目标,根据《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初保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评审认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市、区)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省制定,实现程度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组织评审认定;乡镇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参考省制定的县级指标体系制定,实现程度由县(市、区)评审认定,所在地级以上市进行质量监控、监督。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评审认定和质量监控、复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工作经费安排,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以乡镇为单位的评审认定程序:
乡镇政府根据所在地级以上市制定的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评审认定记录(试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自评,达到规划目标者(评价得分80分以上)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乡镇进行评审认定,达标者报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和复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市评审认定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评审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