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经专业资质部门作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
3.必须达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含磷污水必须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泥磷回收装置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不得外运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必须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余热、炉渣必须得到充分利用。
(二)现有装置改造。
1.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必须与技改后规模配套,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
2.泥磷回收必须与技改后规模配套,不能运往厂外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
3.必须配套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
4.必须配套设置正规渣场,严禁炉渣乱堆、乱放。
5.对环保设施不全、环境污染严重,经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工厂周围空气、污水、植被监测不达标的装置,无论生产规模大小,予以强制淘汰。
五、安全生产
(一)新建装置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否则不得投产。
(二)连续三年安全检审不合格者,予以强制淘汰。
(三)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六、消防和工业卫生
(一)新建装置必须按照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二)消防检审不合格或未对职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无职业病防治措施、工业卫生标准不合格的企业,勒令停产整顿。
七、经济技术指标
(一)鼓励利用高硅中低品位磷矿石生产黄磷。入炉磷矿石平均品位低于24%时,不受黄磷电耗指标限制。
(二)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装置必须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
焦碳消耗(折标)≤1.5吨;
磷矿消耗(折标)c5:8.7吨;
人炉磷矿石平均品位大于24%时,吨黄磷电耗不得超过13500kwh。
八、监督管理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和小炼锌企业的通知》(云府电[2005]8号)的要求,全省一律停止黄磷生产项目的审批。特殊情况下,新建、改扩建黄磷装置必须经省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建设。核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