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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省经济委员会 2005年6月9日)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黄磷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在建装置),其建设的单台磷炉容量必须在2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
  二、工艺装备
  (一)新建装置。
  1.必须配套建设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2.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尾气、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3.原料加工流程必须做到粉尘回收。
  4.一氧化碳易泄漏、逸出岗位,必须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现有装置。
  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不得进行扩能改造。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同时,必须配套改造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
  三、布局条件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10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主干道两侧2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和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生产设施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装置。已在上述范围内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拆除。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装置。
  1.在国家环保总局正式颁布《黄磷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之前,对污染物排放必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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