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29号)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云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根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一个年度一定区域相当规模的人群内出生婴儿中女婴与男婴人数之比。表述为100个活产女婴对应的活产男婴数,正常值为105±2,超过107即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第三条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关爱女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原则。
第四条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牵头,卫生、公安、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妇联、宣传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分工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扶助制度:
(一)对农村女孩家庭应当优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