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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工程水费要逐步实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要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逐步实行水费自收,提高缴费率。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供水经营者与用水产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七)积极推进新建工程和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新建水利工程必须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辽委发1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动农村水利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四、有关配套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分流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要优先安排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转制后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职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个人保险账户。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没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转制后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调整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转制过程中,申请提前离岗、辞职辞退、自谋职业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按照省政府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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