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定编定岗,改进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
事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要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在用人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坚持通过竞争方式,选拔懂经营、善管理的经营者;坚持量技适岗,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全员实行合同制。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继续执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定性为准公益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经营性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经营性部门转制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下属企业。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改革参照纯公益和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
(四)明确财政支付范围、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工资政策和地方性补贴标准确定并拨付。公用经费按照编制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事业性质、企业性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均按《标准》确定)。工程更新改造费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在职人员编制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其更新改造费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其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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