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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改革,又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本次改革包括已建和新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的改革。
  水利工程系指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水闸、水电站)、河道治理工程(河道、城市防洪堤、海堤、蓄滞洪区)、供水排水工程、灌溉除涝工程(灌区、灌排站)以及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系指直接进行水利工程调度、运营和管理,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改革的内容
  (一)明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和影响范围跨市、县(市、区)、乡(镇)范围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现为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工程仍按现有权限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时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政府负责人的责任;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有关主管部门和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二)划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发电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成立时就是企业或已经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为经营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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