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违法违规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尤其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纵容、包庇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营造执法舆论氛围。各市要精心制定专项行动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好专项行动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客观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公布排污大户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要切实发挥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专项行动。
四、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8月15日前)。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部署动员。
2.自查摸底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对重点污染问题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梳理,开展自查摸底工作,重点开展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工作,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3.全面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处理、曝光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对纺织印染等联片反弹污染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能力进行检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各市要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辽宁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省环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