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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2.开展重点污染区域和企业专项检查。各地要集中查处纺织印染、造纸、镁砂、钼铁、小钢铁、小选矿等污染严重企业,遏制污染反弹现象。取缔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和设备。认真查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各市政府要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彻底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集中清理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直排口。制定和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9月以前要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未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地区,2005年10月前要予以纠正。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污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信息监控系统和省建设厅污水处理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至今不能正常运行和运行时间及处理水量达不到80%的污水处理厂要进行督查,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4.开展全省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要集中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纺织印染等污染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当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挂牌督办,办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5.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违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6.开展核辐射、电磁辐射及废弃放射源收贮专项检查。集中查处核与电磁辐射环境违法行为,清除核与电磁辐射污染危害,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7.认真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清理在招商引资、开发区建设等鼓励投资工作中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的错误做法,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全省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好这次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依法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公安部门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和其他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开展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检查;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将专项行动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2.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案件要明确解决方案,明确要求、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时限、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其停业、关闭。对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将有关问题材料移送颁证部门,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违法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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