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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全省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制订的《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推进全省环境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营造环境守法氛围,保障群众环境安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改善环境生态质量。
  二、工作重点
  1.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各市要以解决群众反复投诉、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对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反映的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后两年仍未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列为当地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任务。严格监督检查火电、水泥、冶炼、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污染行业。对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大气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把整治城市噪声污染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协调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污染进行全面监控和整治,加大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现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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