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厉打击小旱网及小型渔船的违规捕捞行为。小旱网及小型渔船违规捕捞发生的时间早,持续时间长,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7.强化海上监督检查管理。由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调配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负责重点区域的海上监督检查工作。海蜇资源管理区域内的渔业行政执法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动。海上监督检查工作前期重点检查各地取缔小旱网和船网分离情况,后期重点查处海上违规行为。为强化海上执法检查工作,省公安、边防部门应为省属渔政船配备适当的警力。
8.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机构要组建由渔政、公安、边防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巡回检查小组,实行巡回检查制度,负责查处海蜇资源管理行政、治安案件,特别要加强对重点港口、停泊区的船网分离、管理人员和责任制落实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就地查处,坚决遏止违规捕捞势头。为加强信息反馈,省海蜇资源指挥部要向各市选派督查员,各市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也要互派责任心强、熟悉海蜇资源管理情况的观察员,加大全省海蜇资源管理的督查力度。
二、海蜇资源开捕期
省政府确定海蜇资源开捕期为每年的8月7日。
三、奖惩措施
1.对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贡献突出的管理人员,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给予奖励。
2.对落实管理措施不得力、造成工作失误、有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要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3.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实行联合办公,按照从重从快的原则,坚决打击海蜇资源管理期间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对带头违规捕捞诱发大规模管理失控的渔船,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级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要加强对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执法纪律和规定、利用职权为违规捕捞渔船充当保护伞以及以各种形式参与海蜇资源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执法人员要取消其执法资格,清除出执法队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1.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特别是海蜇资源管理重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好保护海蜇资源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领导指挥亲临一线到位,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到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到位,解决突发违规捕捞事件到位”,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影响全局的违规捕捞事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和职能,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组织调动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力量,分兵把口,各尽其责,把各项管理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2.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省海蜇资源管理指挥部,胡晓华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立元、省海洋渔业厅党组书记赵兴武、大连市副市长刘俊文、锦州市副市长王广明、营口市副市长姜广信、盘锦市副市长张要武、葫芦岛市副市长李怀瑜、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杨宝瑞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边防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市和有关部门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跨市和重点海域的海上统一执法检查,及时了解和通报全省海蜇资源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认定带头违规捕捞的市并进行查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杨宝瑞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省有关部门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