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临时设施的费用低于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