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