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建办[2005]26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周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