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制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审查情况等主要内容;《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应当按照定期书面审查的内容设定表式项目和详细内容。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由各省辖市印制。
第八条 定期书面审查的时间在每年年初进行,应在4月底前结束。
第九条 定期书面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和公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准备有关资料,并将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通过媒体、网上公告或者直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自查和报送: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对未按统一时间报送的用人单位,应当发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
(三)审查和公示:对已按照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在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书面审查的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条 对未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实施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第十一条 对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第十二条 书面审查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体系,是征信制度的重要形式,是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的情况,将书面审查情况作为建立用人单位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评为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