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5]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 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行。
第五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 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具体的用人单位和要求报送的内容,直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