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简化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手续。《规定》明确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和在我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人员,向所在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办证中需提供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签发证办理结束后按季上报省厅一份备案。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自领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同时,在颁发该证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填写《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登记备案表》(附表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再需要办理延期和年检手续。
五、严格办结时限。对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的,应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附表一)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办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5 个工作日。对在我省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经办的,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办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3 个工作日和 2 个工作日。
六、建立台港澳人员个人参保帐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自录用台、港、澳人员当月起,到所在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台、港、澳人员建立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入境就业管理硬件和软件投入,统一使用全省入境就业网上申报审批软件,实现全省联网管理。要继续认真做好各类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结合起来。按《规定》的具体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要在《规定》实施前,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在当地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宣传政策、执行政策。凡符合条件、尚未办理就业相关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