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2005]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发布,将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
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 [2005]90 号)。根据《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提高做好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工作的认识。 《规定》是《
劳动法》的配套法规,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 1994 年发布的《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规定》是当前台、港、澳人员来江苏就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稳妥地进一步做好台、港、澳人员在我省的就业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以及其他市场信息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台、港、澳居民来内地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内容,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提出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到位。各地要在现有的管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 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只要台、港、澳人员具备《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期限不得超过有效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期限、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和登记注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