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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一)贷款银行与受保者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允许受保者转让债务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者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担保管理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经有权部门认定,贷款银行与受保者相互串通,骗取市担保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
  (五)超过担保时效,贷款银行未申请延续时效或依法起诉的;
  (六)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免责条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书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全称)是______年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全称)是_____年经认定的国家或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根据生产或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拟向___________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万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向你办提出银行贷款担保推荐申请。
  附:担保推荐申请资料

                           企业全称(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贷款担保申请书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管理中心:
  根据生产或项目建设情况,本公司拟向_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万元。目前企业已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经市高新办初审同意推荐担保,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向你中心提出银行贷款担保申请。
  附:担保推荐书及其他担保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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