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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一)合同编号;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有效期;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代偿条件;
  (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受保者应签订反担保合同。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合同可分为抵押反担保合同和质押反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一、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属清单;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二、质押反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反担保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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