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有效期;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代偿条件;
(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受保者应签订反担保合同。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合同可分为抵押反担保合同和质押反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一、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属清单;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二、质押反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
担保法》规定,受保者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反担保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