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
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渝规审发[2005]36号 2005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贷款担保工作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的规定,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担保指市担保管理中心以担保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
第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倍以内。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承担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