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泉州港石湖
作业区4号泊位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
(闽发改交能[2005]877号)
泉州市计委:
你委《关于核准泉州港石湖作业区4号泊位码头项目建设的请示》(榕计工[2005]10号)、省交通厅行业意见(闽交计函[2005]36号)及有关附件悉。经研究,核准泉州港石湖作业区4#泊位项目申请报告,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设必要性。泉州港石湖作业区是泉州港最主要的内贸集装箱和大宗外贸杂件的集散地。建设泉州港石湖作业区4#泊位符合《泉州港总体规划》,有利于泉州港深水港口资源开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沿海工业发展。因此建设泉州港石湖作业区泊位4#泊位是必要的。
二、建设规模。同意泉州港石湖作业区4号泊位建设5万吨级多用途泊位1个,近期设计年货物吞吐能力为件杂货40万吨和集装箱8万TEU,同步建设码头配套、辅助设施,预留将来改造为全集装箱码头的条件。
三、港址选择与资源管理。同意该项目选址在泉州港石湖作业区4号泊位;原则同意采用项目总平面布置修改方案并一次性建设。岸线、水域及土地使用依法报批。
四、环保与安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规定组织通航安全论证。
五、项目业主为泉州港务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年限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