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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禁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执法中,要坚持“罚教并重,重在规范”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并消除不良后果的,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引入行政指导、行政劝诫等新的执法方式,推行行政建议书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
  (二十五)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网络。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发展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受理涉及行政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区(市)县也要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
  (二十六)改革企业年检制度。试行“滚动年检”和企业年检免审制度。对获得市政府表彰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取得“C”标志的定量包装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关和检验检疫局一类管理企业试行工商年检免予实质审查,直接验照贴花。
  (二十七)完善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除重点监控企业和一次性项目建设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办理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
  (二十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二十九)大力表彰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继续开展“成都市民营企业20强”、“成都市贡献突出民营企业”、“成都市优秀外来投资民营企业”、“成都市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评比表彰活动。每年对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区(市)县进行表彰。全市及区(市)县每年要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会议,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三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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