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十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买壳、参股等形式发展为上市公司。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外资和国外高新技术成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
(十八)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五、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二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二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六、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监管和协调服务
(二十二)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加强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座谈会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二十三)减轻企业负担。杜绝“老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止“新三乱”(乱检查、乱培训、乱收费),进一步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