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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4.鼓励加工工业等生产性企业修建多层厂房,节约用地,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对建多层厂房的企业进行适当补贴。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质量检验、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商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防范风险能力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
  (十二)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
  (十三)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职工技能、技术等的培训,从“促进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和资助。
  (十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列入市重点出口企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五优先”,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国内外交易会;优先安排国际市场参展补贴;优先安排出口退税和贷款资金;优先安排办理承兑汇票、贴现、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和封闭贷款;优先安排办理企业的业务主管和主要外销员出国、出境手续。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因公渠道办理出境手续。
  (十五)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工商、金融、税务、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整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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