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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九)优化金融服务。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应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对资金的吸引力,切实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2.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发放行业协会和商会会员贷款等,创新抵押担保的具体形式。支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展社区金融服务。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3.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培育多元化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推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推动企业间经济协作,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4.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挥好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
  5.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建立担保业自律组织,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6.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证券业,积极整合成都的券商资源。采取积极措施,吸引国内外知名券商来蓉落户。
  (十)完善土地供应办法。
  1.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重组的,用地按照《成都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办理。
  2.非公有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应当尽量使用国有土地,在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集体土地。
  3.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用地扶持政策。全市范围投资2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远郊区(市)县范围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用地,由市国土部门直接协调。其生产性用房项目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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