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对我市以从事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非公有制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销售的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得税款全部用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5.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1—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