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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
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5]35号 2005年10月19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车站、环保、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或经营权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包括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宾馆、饭店、市场、体育设施和旅游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四)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对须经资质认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
  (五)降低准入门槛。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以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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