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
办发[2004]81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5]36号 2005年8月29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试点。其中,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企业,需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试点。对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试点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查同意后,确定为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二、企业年金试点企业依照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职工个人建立的企业年金,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企业已按《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青劳〔1996〕192号)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逐步向企业年金过渡。对未列为试点的企业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试点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待试点结束,企业年金工作在全市推开之后,市属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企业以及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企业、省驻青企业、驻青部队企业的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其他企业报送所在区(市)劳动保障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及时通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