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05]45号 2005年8月15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决定》(青发〔2004〕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证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市对13万人落实了五保供养政策,已建成镇(街道)敬老院94处,在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区市、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以及提高执政能力、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建设“平安青岛”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利益。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政策
(一)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农村五保供养由集体供养改为财政为主供养,建立市、区(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和村集体供养相结合的农村五保供养新机制。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全额救济,并加发五保补助金,经费全部由市、区(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低保后,其领取和实际得到的“低保金、五保补助金、医疗报销费用、本人农副业生产及其它合法劳动经营收入”相加之和低于上年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镇(街道)和村集体补齐到上年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补齐办法由各区市确定。
(二)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目前,全市还有一定数量的应保未保五保对象。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条件,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并自愿入保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落实供养待遇,切实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