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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

  十二、加强对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党政一把手对当地教育现代化建设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设置等重要问题。必须把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落实省领导挂钩联系高等学校制度。认真抓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工作,把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推进教育现代化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加快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进程。加大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在过去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凡是与上位法有抵触的均予废止,并根据需要提出制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建议。
  加强教育立法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制定指导残疾人教育的办法;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增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制定《广东省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加快教育投融资、终身教育、校园治安、考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管理方式,依据法定职责、权限与程序管理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探索教育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法保护举办者、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推动建立健全以学校法人和学校章程为基础的现代学校制度,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三)加强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强化督政,促进区域、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加快教育强镇、强县(市、区)、强市的建设进程。珠江三角洲地区力争到2005年有70%、2007年有90%以上的镇基本建成教育强镇;推动东西两翼、粤北山区抓好教育强镇试点,逐步铺开,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深化督学,规范办学行为,加快增加优质学位。积极推进义务教育等级学校评估转向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督导评估。建立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和督导标准,重点抓好初中生“防流”、“控流”工作。积极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工作。建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质量监测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信息网络建设,促进督导工作网络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机制。运用评估手段改善和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色、有利于分层定位和分类指导的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评估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强化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职能,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评估专家队伍,规范教育评估行为,改变现行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评估模式,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化学校领导班子结构,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形成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的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坚强领导集体。全面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积极做好在青年教师和高中阶段学校高年级学生、高等学校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教育领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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