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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

  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工作。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优质学校切实从办学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实训场地、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口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薄弱学校发展教育事业,帮扶期限延长至2010年。
  (五)建立健全扶贫助学制度。坚持和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免收书杂费制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和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助学政策体系。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专项补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生生活补助制度。继续实施技工学校智力扶贫工程。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生给予相应资助。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每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学生。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非营利性助学基金或设立各种奖学金,以捐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推动“银校”合作,认真做好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六)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工资月报制度,对出现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监督各地财政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教育经费统计情况,每年公布各市、县(市、区)教育经费投入状况。公办中小学所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和捐资助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返还给学校,全部用于学校运作,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省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经费确定用于教育发展的比例,必须确保用于教育发展,不得用于教师工资发放。各地要结合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中小学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建设和运作。
  建立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评估制度。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对学校财务状况、综合实力、运行绩效、发展潜力进行评估,预防财务风险。
  2007年前建立起适应教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教育审计监督机制,形成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机构和高等学校内审机构组成的审计监督网络,走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的路子,加大对教育经济活动的监督力度,保障教育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十一、大力促进教育区域合作和教育国际化
  (一)积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各省(区)教育信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交流,以及教育科学研究合作,共同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学术研讨。加强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制建设、办学体制、管理模式、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学改革、教师培养与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高等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加强科研协作和产学研合作,为区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推动建立区域高等学校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教育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机制,推进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加快区域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内地9省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互通机制,实现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网络链接。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粤港澳台各级各类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从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学生培养的需要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友好城市资源,建立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关系。立足于推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实行“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吸引国外优质高等学校来粤合作办学。对原创性研究和最有可能取得世界一流成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之间学生交换和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三)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对外汉语教学。坚持“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将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作为我省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推进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逐步扩大高等学校招收留学生的规模,改革和完善留学生教学、生活管理制度,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发挥“侨乡”优势,吸引海外华侨华人子弟来粤求学。
  进一步加强汉语教材、汉语师资队伍和汉语等级考试题库的建设,提高对外汉语教学的质量效益。重点抓好国外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汉语教学中心的建设,逐年增加国外汉语教学中心的数量。
  开拓教育国际市场,积极探索境外办学的有效途径。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学科如中医药、汉语言文学等学科可先尝试“走出去”,在境外独立办学或合作办学。每年有组织地到条件成熟的国家举办教育展,推动来华留学、境外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
  (四)积极解决境外来粤工作人士子女教育问题。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在港人、台商和外国人以及回国创业人员较集中的地区,如广州、深圳、东莞、珠海、佛山、中山等地进一步开办港人子弟学校、台商子弟学校和国际学校。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读托儿所、幼儿园与户籍人口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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