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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

  (一)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高等教育,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7年达到25%,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超过100万人;2010年全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8%以上,其中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130万人左右。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2010年全省在校研究生超过8万人。
  (二)完善高等教育“两级管理、三级办学”体制。继续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建设高水平大学和“211工程”大学;着力建设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强的省属重点大学,扶持建设一批省属本科院校;支持中心城市发展高等教育,包括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大省的统筹力度,整合高等教育资源,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省直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除外),逐步完成调整归口工作。鼓励和支持办学质量较好的本科高等学校,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大力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高等学校,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来粤办学。鼓励高等学校实行更加灵活、开放、多样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探索公办高等学校转制为国有民办高等学校或建立教育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新路子。支持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三)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积极挖掘潜力,努力扩大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容量,扩大广播电视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模。合理调整本专科层次结构,充分发挥现有本科院校办学能力,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建若干所新的本科院校,扩大本科办学规模。支持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校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承担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任务。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高校和硕士授权高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建设大学申请设立研究生院,加强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有效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
  (四)加强学科专业和教学工作优秀学校建设。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视基础学科建设,大力发展应用学科,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加大扶持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电器机械、汽车制造、石油化工、能源与环保、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造纸、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筑等我省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领域建设。优先发展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积极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专业,大力提高工科类专业及其学生比例,使高等教育的专业门类、层次结构更趋合理。积极开展教学工作优秀学校建设。
  (五)大力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制定实施我省高等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健全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以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建设若干高水平大学和一批教学科研型大学。深化改革,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实行学科带头人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改进和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申请国内外专利,切实从重视论文向论文与专利并重转变,建立起既有利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又有利于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高职高专院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和创新。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加强产学研结合,认定和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促进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或独立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实验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产业化开发,推进高等学校科技产业发展。
  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以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为目标,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学科教育,加快培养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
  制定实施我省高等学校中长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计划,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着力研究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建设反映当代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的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和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五、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有序发展;优化、充实、提高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大力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只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都鼓励其加快发展。
  (二)落实鼓励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把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当地公益事业用地计划予以安排,非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使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民办学校的用地、基建、水、电及其他办学有关方面的规费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教育,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经批准,可以向民办学校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增强民办学校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对净资产状况和办学信誉良好、拥有自有资产的民办学校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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