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种股份各自所占的比重、截止时间划分等,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具体量化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四)界定成员。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社员意见后张榜公布。改革时要充分考虑到户籍已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及复员回村军官,在读大中专学生等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组织实施。改革政策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进行股权量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三、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并严格按章程规范管理和运作。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
(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有限责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察机构。两会成员均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体股东民主监督。
(三)股份管理。经评估核实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人统一发给《股权证书》,作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个人股(社员量化股)可以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合作社股东之间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四)收益分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收益分配时,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五)财务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村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已纳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记账的,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浙委办[2002]51号)精神,继续执行好代理记账制度。已完成改制的村,要按照《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就其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