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浙委办[2005]39号 2005年5月28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省一些县(市、区)结合撤村建居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入手,积极开展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要求,把握好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和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主人翁地位为核心,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进行,坚持条件、先搞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一)坚持条件,因村制宜。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量的净资产和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二是绝大多数村民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三是村级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坚强有力。改革的重点是已撤村建居、即将撤村建居或已列入城市(镇)建设规划将要大面积征地拆迁的村,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
(二)明晰产权,促进发展。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切实维护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所有集体资产仍为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量化到人(户)的集体股权主要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以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和村社公益事业的需要。
(三)公正公开,发扬民主。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客观历史,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合法权益。改革时,必须按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开有关事宜,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定集体资产清查和改革的方案、界定股东社员资格、配置股权、制订股份合作社章程等重大问题,都要经全体社员民主讨论,接受群众监督。改制后,要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