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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5月13日浙委办[2005]37号转发)

  第一条 为保证厂务公开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格把握政策,根据造成的责任后果和影响程度,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三条 不执行有关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文件,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而不实行或者有下述第四条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导致职工或基层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矛盾激化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甚至违反纪律的,应当建议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分管工作未尽责任,工作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敷衍塞责的;
  (二)不遵守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应提交职代会审议而未提交审议的,应提交职代会通过而未提交通过的;
  (三)对厂务公开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工作明显落后的;
  (四)对厂务公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调查而未及时组织调查,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应追究责任而未及时追究或未按规定追究的;
  (五)在年度考核中,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满意率低于60%的;
  (六)重大事项未及时公开或未按程序公开的;
  (七)在厂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厂务公开制度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的。
  第五条 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谁主管谁负责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工会应组成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向党政领导班子提交调查报告。对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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