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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试行)和《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各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厂务公开与加强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指导基层单位认真落实职代会职权,切实推行厂务公开。要从本系统的实际出发,成立本系统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工作目标,制定有关规章,加强分类指导,逐级落实职责,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保证本系统厂务公开的顺利开展。
  四、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责任制度。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五、本制度由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保证厂务公开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严格把握政策,根据造成的责任后果和影响程度,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三条 不执行有关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文件,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而不实行或者有下述第四条违反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导致职工或基层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矛盾激化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甚至违反纪律的,应当建议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分管工作未尽责任,工作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敷衍塞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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